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等文件规定,特制订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收、退费协议书。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或校长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应按协议规定履行本协议。协议条款如下:
一、学校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和福州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文件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收取各项学习等费用。
二、学校在校务公开栏上公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代办费等报备文书,实行按学年(或学期)的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统一开具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不另行收取物价部门未批准和未报备的费用,不跨学年收费,不向,是收“教育储备金”、“赞助费”、“捐资助学费”、“集资费示以外的其他项目收费。
三、收费项目、标准如下:
(1)22级-23级 普高班20000元/学年,艺术特色班50000元/学年,代办费1000元/学期
(2)24级普高班29800元/学年,艺术特色班29900元/学年(专业培养费另算),代办费1000元/学期
四、学生入学后必须按时注册并缴交规定的各项费用,严格遵守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学生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时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按学期收费的: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双方签定协议后,如遇学校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起始时间执行新的收费规定。